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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復興會 Hong Kong Resurgence·2016年5月27日

二○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《香港城邦公民政治講座第三回──理順丁權 保育鄉郊》講座摘要

丁權是什麼? 丁權不是特權,而是受到居住範圍限制的居住權(必須在村內範圍),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權,是要同時放棄居住公屋及購買居屋的權利的。故此,丁權是受限制的居住權,並非什麼特權,而且興建丁屋的屋地,愈來愈少,用農地改變用途,申請遙遙無期,故此可以這樣描述丁權:丁權是新界原居民受到地區限制的居住權,而且愈來愈難實踐。

王朝時代,居於新界的鄉民擁有的傳統土地為永業田,世代相傳,只要與鄰村協調用水、用路的安排,遵守風土俗例,即可卜地築宅,自由安居,並無特定之建屋規範。然而,英國自一八九八年租借新界,情形為之一變。英政府由於視新界為租借地,統治手法與港九的割讓地不同,民政與地政,另作差別對待,盡量避免新界地權爭議。一九七二年,英政府逐漸徵收新界土地發展新市鎮,民政署長黎敦義(Denis Bray)推行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」的臨時措施,俗稱「丁屋政策」,限定村界,只准男姓村民在圍村範圍方圓一百米之內,畫地興建丁屋,變相強制聚眾而居,維持農耕宗族的傳統習慣,是為丁權之由來。新界原居民男丁世代享有丁權,而無城市人入住公屋居屋的同等權利,以維持差別原則,政策施行到今。
及至香港主權移交時期,中共為撫順新界,籠絡鄉民支持九七主權移交,順應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及一眾鄉紳陳情,乃將丁權納入《基本法》四十條「合法傳統權益」保障範圍之內。然而,條文用字含糊,於事無補,加之城市人平權政治抬頭,丁權往往被視作新界人特權,擬欲廢止,爭議未息。
(按:以普通法的原則「合法」就是合乎現在的法律及政策而未被法院裁定非法,例如「套丁」,在法院未裁定犯法之前,是合法的或政府默許的。)

正名丁權 檢視弊端
陳雲老師回顧丁屋政策歷史,為丁權正名,指出丁權是新界原居民的基本居住權,而且建屋地點設有限制,其實違反普世人權。不過,丁權作為英政府發展新界時的補償政策,現今特區政府有責任貫徹政策承諾,妥善照顧新界原居民居住權利,故此將丁權描述為新界人「合法傳統權益」,姑且可以接受。

他說:「依照香港《普通法》習慣,只要不犯法就是合法。丁屋政策雖是權宜之計,但由一九七二年執行至今,是政府與鄉民之間協定,亦屬地政安排,長期實行,已成慣例,故此是新界人合法權益。」
然則,丁權問題到底出自何處?就是新界原居民在現實環境之中,無法實踐其居住權。箇中徵結有二:

〈一〉 政府違反政策承諾,不公平對待村民住居權。 多年以來,新界人丁繁衍而屋地有限,原居民空有丁權,被迫向政府申請農地轉為屋地,卻被拖延動輒十年,比城市輪候公屋的新移民待遇更差,不過地產商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又順利獲批。再者,村民擁有丁權同時,其他公民權利受到剝奪,無法入住公屋居屋,結果令原居民遲遲無法實踐其基本居住權。政府坐視不理之餘,又放任輿論以「特權」之名污衊,未有加以澄清,可謂不負責任。

〈二〉地產商染指新界,政策本意盡失。 八十年代,香港地產發展主導經濟,中國資金湧港,在新界收購大量農地,囤積而為車房、廢物回收場及棕地用途,伺機起樓出售。新界可供建屋的土地日減,原居民被迫出賣丁權予地產商,換取興建部分單位自住,其餘大部份讓予地產商轉售,背離當年聚眾而居,保存農耕的政策本意,新界丁屋淪為地產項目。

支爆在前 鄉紳醒水

陳雲說,支爆來臨,香港面對經濟衰退,過去地產瘋狂發展將會制止下來,是以理順丁權問題,此其時也。新界的建屋政策、鄉郊保育、產業轉型、農業復耕及可持續發展項目,政府可以趁經濟下行之時重新推動,處置新界地權、建屋兩大環節。建屋是土地用途規劃重要的元素,綱舉目張,由此可以理順整個問題,令城市人理解新界人的特殊環境及居屋需要,城鄉重新立約,共同保育鄉郊,是促進本土族群和諧的人權問題。
他說:「無理由政府偏袒新移民,卻打壓本土原居民。原居民土生土長,來源穩定,擁有香港人共同的本土民性與普世價值,不似新移民來歷不明且人數無限。何況,政府受到原居民敦促而加快興建公屋,亦將有利全體香港人。」

陳雲續指,丁權問題之所以變成本土族群矛盾問題,實在源於新界鄉紳的政治愚昧。九七之後,因有個別鄉紳甘受中共統戰,卻把一眾原居民命運押了上去,令到新界原居民在香港族群之中,成為親共團體,蒙受污名,無法得到香港全民諒解。然而,共產黨陷入經濟大蕭條,內外交困,絕非千秋萬世。他警告,有鄉紳遊說北京爭取丁權權益,不啻緣木求魚,事關侵吞丁權屋地的大地產商之中,自有紅色資本家在內。中共貪圖利益,老早就想吞併新界土地發展,與深圳接軌。故此,鄉紳欲保護新界土地及自身權益,應當歸向本土,與城市人化解誤會。
理順問題 六策救弊

陳雲依照丁權問題之輕重程度,時間之緩急轉化,順序列出六項解決方法。
〈一〉將採用安全建築材料的丁屋僭建物及寮屋合法化。新界現成的丁屋僭建物及臨時寮屋如採用磚石、鋼筋混凝土等材料興建,只要符合建築安全,一經核實,補回地價給政府,即成合法。此舉既令屋主安心居住,又可提供少量額外租售單位,政府不必花費公帑,而庫房添加進帳。

〈二〉容許批准興建又尚未完工的丁屋加高或在適當條件下擴闊(可以用兩間丁屋面積合併的方法),補地價給政府,改建期間的小工程,也能刺激本地就業。

〈三〉買回丁權。現時丁權不少,子孫繁衍而土地有限,即使准許丁屋加建,仍供不應求,必須將丁屋建造權轉移至其他處理方式,例如擁有丁權而無意起屋者,由政府乘地價下跌時,斥資回購,一次買回現時成年原居民的丁權。

〈四〉丁權轉公屋居住權。公屋不是福利權,而是香港人的居住權,只是目前公屋興建不足,而要有入息限額而已。原居民放棄丁權後,可以若干的優先程序,獲批入住公屋。但此一措施,必須與公屋大量增建、港府取回移民審批權同期進行,一來堵塞不合乎香港人口規劃的大陸移民申請人爭奪公屋的亂源,二來公屋供應增多,有助城市的公居申請者審批加快,俾使利益均霑,毋感不公。而港府在支爆樓市蕭條期間,大量興建優良公屋,也可安定民心,刺激經濟,並且將香港人供樓的工資部分,釋放出市場消費,刺激內需。

〈五〉成立土地保育基金。過去原居民擁有的田地魚塘荒廢之後,變成濕地、紅樹林、水塘保育地,納入香港自然保育地段及郊野公園保育地。政府應秉持土地正義原則,撥出公帑,賠償原居民,向原居民收購保育地,納入土地保育基金管理,邀請鄉民代表加入。

〈六〉政府給予新界農業補貼,協助鄉郊復耕、飼養家禽家畜。現代農業可以自足生計,但難以維持投資收益,必待政府發放農業補貼及地政規劃協助生態支援。在上述補償丁權及放寬丁屋的措施實行之後,政府應當嚴格規管農地,不容農地輕易改變用途,並加強水土養護及灌溉工程,為復耕農地的業主提供補貼,鼓勵農地復耕,並用政策方便新界原居民開辦村舍生態旅遊及農莊民宿。
此外,要適度撤銷禁止散養家禽的禁令,遊說立法會及市民,體諒新界人的營生處境,恢復准許新界地區散養家禽,即是在「發生與家禽有關的危險的大型擴散傳染病」情況之外,在正常日子,容許原居民恢復後園養雞(所謂「散養家禽」),防治土地蟲害及增加雞蛋供應,增加新界就業持續發展、改善城市的文化形象,加強人與自然的心靈締結。
(按:即是如果一旦發生大型與家禽的傳染病,可以暫時禁止後園養雞,然而根據傳染病學,禽流感之類的殺傷力已經隨着病毒適應人體而減弱,散養家禽的傳染病風險也較大型的農場養雞為低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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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Posted: Fri May 27, 2016 8:01 pm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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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LkkkByr ... e=youtu.be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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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Posted: Mon Aug 29, 2016 9:30 pm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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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云云議員或參選人中,無人夠胆觸踫丁權問題。目今只有陳雲,即現在立法會地區選舉的新界東參選人 4號 陳云根,有此能力厘清丁權問題所在,條理分析,並有心提出理順丁權力辦法。至於新界西參選人也有其團隊成員 5號 鄭松泰。

2016/5/19 陳 雲:原居民的政治問題。原居民是可憐的一群人,政治愚昧的一群人,被某些鄉紳在政治上出賣了的一群人。在英治時代,英國用懷柔政策安撫原居民,有丁權、英國移民、軍營就業等特殊照顧。政權移交的過渡期,中共統戰原居民,在基本法承諾了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利,但九七之後,港共政府玩弄原居民,將農地給地產財閥套丁開發,賣地產,卻不給原居民申請轉換土地用途來建屋。

另外,要求原居民投票給民建聯,並且那些慶回歸、撐警大遊行之類的卑污工作,民建聯也不屑去做,卻要某些原居民鄉紳率領原居民來做,目的是抹黑原居民族群,令原居民在香港城市人心中,是一群貪財、媚共、不講是非黑白的蠻夷。某些收了共產黨錢的土豪劣紳的愚昧行為,卻由整體原居民來背負惡名。
陳雲為何要理順丁權,講鄉郊政策?陳雲要原居民的票嗎?唔撚係!你投票給誰,是你的自由。我關心的,是共產黨將香港最本土的一群人污名化,罪惡化,令城市人憎恨原居民。我好老實講,如果將來香港革命,不是由陳雲領導,而是由黃之鋒之類的人來領導,他們會數臭原居民投共、媚共的惡名,而原居民將百辭莫辯,死死氣氣接受新政府剝奪原居民權利的政策。

醒目啦。原居民。有田有地,卻被某些人搞到好似陳靜心、李私煙那樣,走去撐梁振英、撐警察執法打示威者,醒目啲啦。


Last edited by DingDing on Mon Aug 29, 2016 9:36 pm, edited 1 time in total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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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Posted: Mon Aug 29, 2016 9:33 pm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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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/5/17 丁權是鄉民的自主建屋權,是維護鄉村聚族而居的傳統,也是克制地產霸權的方法,然而由於政府苛待丁權的建屋申請,結果令到丁權納入地產霸權的系統裡面,丁權被地產商購買和挪用,破壞鄉郊,也提高了樓價。

丁屋應該容許加建兩三層,僭建的可以用補地價來規範化,增加屋地的使用效益,原居民的家人大多去了倫敦或英國其他地方、荷蘭、美加,只會在放假才回港探親小住,丁屋平日可能就是空置。這些丁屋,假期子女回來時,才需要住一兩個星期,因此平日可以出租。只要業主跟租客協議好,子女回來時,就會收回房子住一段日子,租客可以租住酒店,或到朋友家留宿。這種分享住屋,即是外國的市鎮或村鎮很流行的Home Sharing。只要租住雙方協議好,每當房東子女回來時,就需要讓出房子一兩個星期,但可以給予較低租金。

丁屋可以自用、出租或出售,如此,樓價和租金就會因租屋市場供應增加而下調。遷居鄉村的城市人,得以用較低的租金,租住環境較佳的房屋,享受較好的生活。

即使遷居鄉郊的城市人,也會因以上的丁權處理方法而得益。

住屋周邊一般有綠化地、耕地等,環境較好。城市人租住丁屋時,可以同時租田地享受農耕之樂,重新食到正常的食物。我元朗的家也有耕種,食過自己的田產,你會知道自己在新界土地種出來的食物味道如何。我現在已經無法買超市的菜來食,你食一口大陸菜,就知道是食不下去的。特別是番茄,自己種出來,即使是在天台用小盆來種也好,種出來的番茄,味道就是跟超級市場買的不一樣。超級市場賣的番茄,因為運送過程而存放已久,味道已失。

政府應該協助原居民將集合的丁權由祖堂或村社發展成為新村,加高和加大住宅面積,與原本的舊村保持協調,而不是任由地產商發展成為隔絕村落生活的豪宅區。文化方面,可以延續祠堂書院傳統,政府鼓勵集合丁權土地,或者將鄉村學校改變,興建非牟利私校,傳承華夏嶺南文化及傳統生活智慧,文武合一,耕讀傳家,形成多元化的學校教育。原居民及親屬子女優先入讀,預留少量學額給同區市民子女。政府資助建築費、啟動金及成立慈善基金,支持學校正常運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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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Posted: Mon Aug 29, 2016 9:41 pm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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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丁權的第三種方法,是當政府將土地劃為自然保育地段、濕地、郊野公園保育地,或者是保留地,總之不可以耕田、出售或改變用途,如果當中涉及原居民的田產,政府必須賠償給原居民,並且成立土地保育基金來管理,期間可以邀請原居民代表加入。賠錢,是一種方法。

第二種方法,是將不予發展的綠色地、復耕地等的地積比,轉移至鄉村村屋,在安全許可下,這些村屋加高或擴闊樓層都不用補地價,細節可再磋商。
城市的地產商建屋時,也會建高空平台、環保露台等,只要有平台花園,就可以免補地價多建兩層來賺錢,這叫做地積轉移。

地積轉移為何不可以在鄉村實行?實行了,鄉村的屋就會建得整整齊齊,供人居住,同時可以保存綠化地、復耕地。原居民不會剷除這些地,因為保留了綠化地、復耕地,可以用地積比來取得另一種地產收入。當綠化地、復耕地可以賺錢,到時就不會斬樹了。這是用另一種方式,回撥給那條村或業主。

那些犧牲了很多地,例如興建水塘、濕地保育的居民,興建丁屋或加高樓層後,會有餘下的地積比。地積比可以轉讓,賣給周邊的族人、兄弟。 如此,村內人人都有錢,也會有動力保育水土、支持復耕。原居民從復耕地取得租金,是很少的,但復耕對環境、本土農業和水土有貢獻,復耕地的地積比,可以轉回給房屋的加高樓層。

這是我以前在政府工作時,構思的方法,是合理的。你看到政府的思考正常的時候,是多麼精密。一個問題,有幾種方法應對。綜合地治理一個問題,可以把問題解決,問題解決了,日子就容易過,大家開心,不用組黨參政。這是我以前在政府總部的思考方法和綜合治理策略。綜合治理,是現代政府的處事方法,英國政府離開香港之後,各位香港人久違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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